(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