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平涛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涛,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孙平涛,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0653.81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平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8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