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韩永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陈忠。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联通大厦。负责人宋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永国。被告望家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韩永国、望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忠以被告主体变更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宋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