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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辖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娜与被上诉人齐利光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齐利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辖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利光,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齐利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5037-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涉及的财产分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中央广场B5号楼20层1单元2002室和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城道64号701室,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一,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春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