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廊坊宏海木业有限公司与付资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宏海木业有限公司,付资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宏海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千里堤11号。法定代表人梁洪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锡滢,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付资元。廊坊宏海木业有限公司诉付资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廊坊宏海木业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