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尹某与魏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尹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魏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