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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金友与被执行人刘建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友,刘建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友,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建河,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账户的存款16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