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远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被告吴远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2日。本院审理的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远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远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李元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