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永华诉罗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华,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汪永华,男,生于1957年10月21日。被告:罗强,男,现年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华诉被告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永华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