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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振虎、周广振与周广振、马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马振虎。被告周广振。被告马春霞。被告彭豹。被告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虎与被告周广振、马春霞、彭豹、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