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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897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8月8日生,满族。被告:魏某,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薛彦春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