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骆卫永与姚国祥、姚伟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卫永,姚国祥,姚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1号原告骆卫永。被告姚国祥。被告姚伟东,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骆卫永与被告姚国祥、姚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姚国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城北区56号楼XXX、XXX号的房产两套。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国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城北区56号楼XXX、XXX号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