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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骆卫永与姚国祥、姚伟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卫永,姚国祥,姚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1号原告骆卫永。被告姚国祥。被告姚伟东,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骆卫永与被告姚国祥、姚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姚国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城北区56号楼XXX、XXX号的房产两套。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国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城北区56号楼XXX、XXX号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