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代勇与黄信亮、金水英、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代勇,黄信亮,金水英,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42号原告江代勇,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雨玲,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信亮,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金水英,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信亮。被告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信亮。原告江代勇与被告黄信亮、被告金水英、被告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信亮、被告金水英、被告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600000元,并已提供原告江代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133号鳌峰苑某#楼某复式单元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黄信亮、被告金水英、被告福州信亮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福州益亮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