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宝增诉李永芬、杨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杨宝增,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宫社区**组。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杨宝增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英在审理起诉人杨宝增、李永芬与杨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玩忽职守,使诉讼过程经历了8年,此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起诉人杨宝增负担该这8年诉讼过程中的债务利息,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梁英赔偿经济损失4万。经审查,本院认为,梁英审理起诉人杨宝增、李永芬与杨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宝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