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智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53号罪犯陈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市人,捕前住重庆市永川市,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2013年3月4日,罪犯陈智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53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陈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智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陈智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陈智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智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实际履行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陈智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陈智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