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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小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小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00号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175医院第二分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3567454-0。法定代表人邱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添香,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小铀。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苏小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苏小铀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苏小铀应给付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6001元。还款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3001元(该款转入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户名: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账号:350XXXXX072)。二、若申请人苏小铀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龙岩市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申请人苏小铀尚欠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