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