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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夏桂宪诉刘德江及第三人刘德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宪,刘德江,刘德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夏桂宪,男,1964年8月5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委托代理人夏洪令,男,1987年5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德江,男,1950年11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76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第三人刘德海,男,1948年3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宪诉被告刘德江及第三人刘德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桂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桂宪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