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与被告李远月、张利利、王爱莲、李加波、沙印水、李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张宏健,行长。被告李远月,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利利,女,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爱莲,女,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加波,男,195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沙印水,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红梅,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远月、张利利、王爱莲、李加波、沙印水、李红梅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远月、张利利、王爱莲、李加波、沙印水、李红梅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