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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与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法定代表人汤建锋,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住江苏省昆山市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兵希南桥村。代表人邓家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已搬离租赁厂房,故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兵希镇南制线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郑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