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陈某,女,1971年4月28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