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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陈某,女,1971年4月28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