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文龙、胡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3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龙。被告胡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杨文龙、胡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龙、胡文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3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妍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