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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傅某、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6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抓获,次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曾于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湛江市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4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抓获,次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陈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傅某在吴川市黄坡镇那塘岭村村长李某甲的提议下,以营利为目的,到吴川市黄坡镇那塘村李河弟车库二楼利用扑克牌聚众赌博。傅某以每天支付人民币300元报酬为条件聘请被告人陈某甲到赌场内负责发牌、计时,并从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在每一盘为参赌人员发牌后,利用计时器以1分钟为时限为参赌人员是否跟注计时,每一盘参赌人员若赢取5000元,陈某甲则从中抽水100元。陈某甲每天抽头渔利所得的钱,在赌场每天结束经营的时候就全额交给傅某。被告人陈某甲也参与“梭哈”赌博。而被告人傅某为了能更多地抽头渔利,在赌场内采取借款的形式,为在参赌过程中赌资暂缺的李某甲、谭某提供赌资使其能继续参赌。2014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湛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坡头分局民警在吴川市黄坡镇那塘岭村李河弟车库二楼的“梭哈”赌场内,将正在利用扑克牌进行“梭哈”赌博的李某乙、林某丙、李某甲、谭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李某乙持有的赌资52600元、李某甲持有的赌资17000元、林某丙持有的赌资23370元、谭某持有的赌资7000元共99970元,并当场从被告人陈某甲身上扣押抽头渔利所得的人民币共5800元、计时器一个及扑克一副。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共在“梭哈”赌场内工作三天,获得报酬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移送案件意见书》,物证照片及《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决定书》、收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李某甲、林某丙、谭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傅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被告人傅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共99970元,抽头渔利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傅某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傅某、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