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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杨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02号、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603310)归申请执行人梁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02号、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603310)归申请执行人梁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