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杨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02号、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603310)归申请执行人梁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02号、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603310)归申请执行人梁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