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900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