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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敬燕与被告沈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燕,沈丽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敬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敬燕诉被告沈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韦红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时间久远,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