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敬燕与被告沈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燕,沈丽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敬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敬燕诉被告沈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韦红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时间久远,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