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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启耀与刘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耀,刘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张启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日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耀与被告刘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启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启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启耀负担。审 判 长  郁庆峰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人民陪审员  苏 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