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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8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潘国鹏。被告:朱某甲,个体工商户。原告孙某为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国平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鹏,被告朱某甲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起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份,双方订婚,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不久,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兴趣爱好迥异,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甚至被告对原告动粗,继而殴打原告。为此,原告多次苦口婆心规劝被告多考虑家庭及子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及义务,但被告对此置若罔闻,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家庭重担落在原告一人身上。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寒心、失望,双方之间夫妻感情也因此日趋淡漠,无法沟通和正常生活。为此,原告曾多次萌发离婚念头。至此,原告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朱某甲答辩称:对原告诉称关于订婚、结婚、子女生育的事实没有意见。我们很少争吵。双方都不喜欢讲话,生闷气比较多。殴打了原告一次,那次答辩人确实心情不好,打了原告几下巴掌,扔了个盒子。答辩人确实做得不对,希望再给答辩人一次机会。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以后原告觉得还有压力的话,答辩人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8月份订婚。××××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3月17日,原告购物回家,被告无故打了原告一巴掌,并用榨汁机砸向原告。另查明,原告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户籍证明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照顾。被告以其心情不好为由,无故殴打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并要求离婚,故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女儿朱某乙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朱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被告继续抚养较妥。关于子女抚养费,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朱某乙在由被告抚养期间,原告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朱某甲抚养教育,原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17日前向被告朱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朱某乙年满十八周岁。若原告孙某未按期支付上述抚养费,被告朱某甲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孙某每周双休日有一次探视朱某乙的权利,被告朱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娴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