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真荣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真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48号罪犯蔡真荣,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真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2780.21元。被告人蔡真荣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8日,罪犯蔡真荣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蔡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真荣减刑6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4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蔡真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真荣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蔡真荣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蔡真荣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真荣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2780.21元,罪犯蔡真荣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坝溜镇大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蔡真荣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蔡真荣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真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