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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雾里香茶叶有限公司与吴明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雾里香茶叶有限公司,吴明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雾里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梦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明灿,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雾里香茶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6892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