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之广与石桂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973号原告:董之广。委托代理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桂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之广与被告石桂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未提供被告的其他居住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居住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相关材料,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之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住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舒适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