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邢卫军与赵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卫军,赵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邢卫军。被执行人赵永年。申请执行人邢卫军与被执行人赵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邢卫军与被告赵永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赵永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邢卫军房款16万元。三、被告赵永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邢卫军材料款800元。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邢卫军负担1750元,被告赵永年负担175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卫军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卫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