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昌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家兴审 判 员 李忠杰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