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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昌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家兴审 判 员  李忠杰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