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大贵与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贵,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秦大贵,个体工商户。被告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贵与被告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秦大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大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贵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大贵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