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储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