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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红与秦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秦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夏红,女,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秦红星,男,住铜官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43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秦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红星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