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红与秦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秦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夏红,女,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秦红星,男,住铜官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43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秦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红星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