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陈向东审判员  邹 琦审判员  肖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