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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华大冶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华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大冶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梁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大冶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大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伟东,大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华富,男,汉族,1950年8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大冶公司与梁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委托本院申请执行(2014)金婺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公司的执行请求是:1、请求被执行人梁华富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利息、案件���理费共计778766.2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情况:1、本院在送达(2015)安法执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中,因无法送达被执行人梁华富,遂通过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分局培黎派出所查询,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梁华富未在本辖区居住,且系该所空挂户。2、2015年3月12日本院通过中国银行省分行、兰州银行、交通银行省分行、省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共计22个账户查询被执行人梁华富在上述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2000余元(未冻结扣划)。3、2015年3月10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梁华富的房产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梁华富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梁华富无任��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梁华富现未在本辖区居住,且系该所空挂户。故我院于2015年5月13日将案件退回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炜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