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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进萍与雷明昌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进萍,雷明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进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明昌再审申请人贾进萍因与被申请人雷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贾进萍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审认定的砖款135000元,是双方合伙办砖厂所用的砖,也是双方共同债务,而不是申请人单独欠被申请人的砖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概念错误;原审认定的欠款90000元和203200元,纯属无中生有,实际上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伙办砖厂时为了和樊世文打官司,让樊世文给申请人承担更多经济损失用;二审庭审时,申请人提交了三组证据,但是原审判决只字未提。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雷明昌答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判决贾进萍偿还借款338200元完全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事实的。请求依法维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贾进萍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原一、二审查明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贾进萍申请再审称雷明昌诉其欠砖款135000元,有贾进萍为雷明昌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贾进萍对该事实也不予否认,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雷明昌诉称贾进萍欠款90000元和203200元,有贾进萍出具的收据为证,且贾进萍不能合理说明其所打借据的原因及用途,结合雷明昌因诈骗罪(涉案金额974440元)被判十二年的情况,其完全有可能将所出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于贾进萍,故虽原一、二审判决事实部分能够产生合理怀疑,但贾进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进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