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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明桂、丁曰雷与于曰雷、胡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桂,于曰雷,胡燕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卢明桂,男。委托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41109467。被告:于曰雷,男。被告:胡燕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桂与被告丁曰雷、胡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明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明桂负担。审判员  李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