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汪茂荣与舒城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茂荣,舒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汪茂荣。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秀萍,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翟晓军,该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茂荣诉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茂荣,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晓军、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要求延长审理期限协调解决纠纷,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汪茂荣与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就拆迁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了一致协议,汪茂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汪茂荣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茂荣担。审 判 长 朱思荣审 判 员 颜 凯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