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化俊与邓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化俊,邓树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彭化俊,男,生于1961年6月1日,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慧武,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树凯,男,生于1985年7月27日,现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化俊诉被告邓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化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邓树凯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彭化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邓树凯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彭化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化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00元退还原告彭化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