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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80号原告惠某某,女,1984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林立,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20日生。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跃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立、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19日生育长子张某甲,于2010年7月5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而常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均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2、结婚登记审查表;3、户口薄;4、照片两张;5、CT报告单;6、赵河卫生院诊断证明;7、证人惠某甲当庭证言;8证人栾某某当庭证言。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19日生育长子张某甲,于2010年7月5日生育次子张某乙。现原告以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均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跃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