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汤泽栋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泽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泽栋,男,1989年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二正埠里。2015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泽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泽栋接柳某根的电话称要购买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病毒),之后二人去到相约的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旁亮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门口路边进行交易。被告人汤泽栋收取柳某根100元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刘某根。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汤泽栋又接到柳某根的电话称要购买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经过几次商议后,二人于当日19时许去到相约的江门市江海区麻园银泉花园附近麻三卫生站门口进行交易。被告人汤泽栋收取了柳某根200元后将0.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柳某���。二人在离开现场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汤泽栋身上缴获3.9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泽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柳某根的证言;4、被告人汤泽栋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泽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泽栋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汤泽栋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汤泽栋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泽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扣押的三星牌手机1台、SIM卡1张、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