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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中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谭激光申请张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激光,张军,林芝宇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地区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春,李红纲,宋仕强,陈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中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谭激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林芝宇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林芝县。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地区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被执行人何春,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李红纲,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宋仕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被执行人陈杜鹃,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谭激光申请执行西藏林芝地区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芝宇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军、何春、宋仕强、李红纲、陈杜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1300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地区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芝宇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军、何春、宋仕强、李红纲、陈杜娟应支付申请人谭激光案款13500660元,承担执行费80900.66元,尚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国公证字第13007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玛加措审判员 尼玛多吉审判员 达娃央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