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兴与被执行人冯雪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冯雪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证件号码610303195005243012。被执行人冯雪巧,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3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证件号码610303195801303020。申请执行人杨兴与被执行人冯雪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戴家湾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冯雪巧的分红款予以扣留。目前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