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军与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刘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农民。被执行人刘永贵,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刘永贵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602元,执结16824元,未执结19778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贵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