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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景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景某,女,汉族,1985年2月5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胡某,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