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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4月5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所生孩子陈某甲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陈某某自理;2、双方财产一所三格砖木结构房及一台电视机归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3、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愿补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