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月峰与冯善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月峰,冯善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陈月峰。被执行人冯善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善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31450元及执行费18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善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东海花苑二期安置房50幢303室(产权证号:1404**)的房屋[详见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诚估字(2015)第TY-0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善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东海花苑二期安置房50幢303室(产权证号:1404**)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